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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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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或受理申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時,應尊重文化資產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意願,並提供其專業諮詢。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登錄之審議前,應依據文化資產類別、文化特性與民族屬性組成專案小組,就審議項目與基準,及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進行評估。 前項專案小組,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其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專案小組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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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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