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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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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10條
受聘僱外國人經健康檢查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雇主應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 一、診斷證明書。 二、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 受聘僱外國人於完成前項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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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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