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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所定應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以英文開具者,得免附中文譯本。 雇主應於收受指定醫院依本辦法核發之健康檢查證明後,送交該外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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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