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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8條

受聘僱外國人於指定醫院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者,其認定基準及處理方式,規定如附表。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應安排其依下列時程辦理再檢查、治療及預防接種: 一、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二、漢生病檢查:疑似漢生病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取得完成治療證明。 四、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六十五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再檢查並取得陰性之證明;經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須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均為陰性之證明。 五、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檢驗: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取得麻疹及德國麻疹疫苗預防接種證明。 因國內治療藥物或疫苗短缺,致無法取得前項再檢查、完成治療證明或預防接種證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期限、再檢查或治療之替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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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