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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健康檢查,其分類如下: 一、聘僱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依本法由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及期滿轉換許可時,至指定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 二、母國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於入國前,至認可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 三、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至指定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完成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四、定期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或入國後,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至指定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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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