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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15條

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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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