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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24條

受託機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後,如欲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依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檢具書件(附件九、附件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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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