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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 第22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22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
第七條
或
第三十六條
準用
第七條
於國外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投資國內不動產者,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 前項結匯申請,應檢具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及經中央銀行同意之證明文件,依外匯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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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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