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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10條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0條
各法院院長及檢察署檢察長對於經人事單位通知後,二個月內仍不依本辦 法檢送成績審查人員,應毌須當事人同意,逕行檢送相關資料報請審查之 。 前項經通知或應逕行檢送成績審查情形,由法院或檢察署人事主管人員負 責簽報。 依第一項規定檢送成績審查而不及格人員,依
第九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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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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