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5條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5條

原職試署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調任同官等職務時,免送成績審查。但應 敘明其原送成績審查之職別及年月日。原職實授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於 調任同官等職務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