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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6條

法官、檢察官之試署服務成績,其考查目、審查委員之聘請、評定程序, 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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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