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8條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8條

任職期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銷或經懲戒處分者,於受處分後六個月 以內,不得辦理試署服務成績考查。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