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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完成修正前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試署及實授人員, 有關辦案書類成績之審查,適用修正前法院組織法及推事檢察官試署實授 審查成績辦法,其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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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