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3條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3條

初任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應於派代 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成績審查,成績審查及格,於試署一年期滿,予以實 授,再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填表送審。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