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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院應本自我管理及專業原則每兩年定期辦理各機關員額評鑑,並由本院代表、遴聘之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但必要時得以本院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案代之。 前項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以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受評鑑機關業務職掌相關之專長領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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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