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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第18條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院及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之員額管理原則如下: 一、本院及各機關非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缺額之進用,應由本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轉化或其他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移撥,不得以借調、支援或新僱方式辦理。其經本院核定為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之預算員額,除報經本院專案核定者外,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二、本院及各機關應將其事務性工作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推動業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工、替代役等人力,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並鼓勵現有工友、技工及駕駛提早退離及有效運用其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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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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