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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員額評鑑應依本院訂定之評鑑實施要點辦理,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一、評鑑目的。 二、評鑑重點。 三、評鑑成員。 四、評鑑期程。 五、評鑑方式。 六、評鑑程序。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評鑑重點,應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及其他等項目。 各機關應依本院所定期程,提出受評書面報告,報送本院審閱並辦理書面評鑑。本院得視需要選定重點機關,由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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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