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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6條

各機關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核實減少年度預算員額,或列管為出缺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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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