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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9條

各機關因業務移撥其他機關,其預算員額之調整原則如下: 一、職員、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一)以原機關業務移撥時預算員額為基礎,扣除因業務萎縮及辦理優惠退離應精簡之預算員額數,隨同業務移撥。 (二)原機關輔助單位人員,應參照業務單位移撥人數,按其比例隨同移撥。 二、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及駕駛:以業務移撥時在職人數為基礎,依職員、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移撥人數,按其比例辦理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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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