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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12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各原單位配住宿舍 (含租賃、典押房屋) 規定事項如次: 一、調離職人員應於「調、離職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配住之宿舍,回 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交還時除經報請各 機關首長核准借用或延期者外,各經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及公證書 等約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二、受撤職、免職或解僱人員應於撤職、免職或解僱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比 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資遺人員應於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比照前兩款規定辦理之。 四、退休人員凡居住於本規則第一條各款所定之宿舍,應在退休生效日起 三個月內遷出;惟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 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其所配住宿舍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 「眷屬宿舍」者,應依照有關法令及契約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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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