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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遴選方式及程序 › 第 一 節 律師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 筆試應考科目分為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四科。 但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者,民事法及刑事法等二科,得自行選考一科。 除前項應考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業務需要指定選考科目,由申請甄試者選 考之;於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二項應考科目各科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五。但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 就民事法及刑事法二科擇考一科者,該科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報名甄試者加考選考科目時,應考科目及選考科目成績之計算比例及限制 ,由司法院於甄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筆試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總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或有一科為零分者,不 得參加口試。口試及格者,按筆試成績高低,依序擇優錄取。缺考科目以 零分計算。 總平均分數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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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轉任為法官者,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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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