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 第4條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4條

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二、聘用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前項基準之百分之五十。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以下簡稱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及各機關所屬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應由主管機關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予以適當評價,於不超過第一項基準及前項下限範圍內,訂定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但本辦法施行前,各機關核給之值班、值勤、值日(夜)費用高於第一項之支給基準者,得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 各機關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計發之加班費,應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及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之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計算支給。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各機關人員於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特殊情形之加班,以按日、按件、按次等方式計算金錢補償較為適…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時,其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第3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第5條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第6條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前項補休假…第7條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各機關應就加班費之支給訂定管制規定,並…第8條借調及支援人員之加班費,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經協調後,得由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給。第9條各機關人員於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特殊情形之加班,以按日、按件、按次等方式計算金錢補償較為適…第10條約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3條看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