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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9條

各機關人員於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特殊情形之加班,以按日、按件、按次等方式計算金錢補償較為適當者,各機關得依行政院核定之金錢給付規定予以補償,不另依第四條規定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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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