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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6條

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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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