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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5條

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 輪班輪休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經行政院同意之人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必要時得由行政院另定每月加班費報支數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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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時,其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第3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第4條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一、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第6條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前項補休假…第7條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各機關應就加班費之支給訂定管制規定,並…第8條借調及支援人員之加班費,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經協調後,得由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給。第9條各機關人員於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特殊情形之加班,以按日、按件、按次等方式計算金錢補償較為適…第10條約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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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