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 第2條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2條

派員參加國際會議之辦理原則: 一、凡有利於我國之國際會議,原則上宜積極參加。 二、各機關、團體於收到國際會議邀請函後,認應派員參加者,應即填具「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主辦單位邀請函及有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審核並副知外交部及會議性質有關機關;外交部或有關機關對該項會議有關事宜,可與主管機關或申請單位聯繫,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核復時,應副知外交部及有關機關。 三、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非政府間國際會議,以由其自籌經費參加為原則。其會議性質特別重要而經費籌措確有困難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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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