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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4條

第 一 章 出國參加國際會議
會議前後參加人員應辦事項: 一、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儘早向各會議主辦單位洽索蒐集有關資料並對議題及有關事項詳加研擬應採立場,必要時可請外交部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研商或指導。對於可能影響我國權益、地位之擬定措施。政策聲明及發言要點宜事先送請外交部及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在國外參加會議期間,除應遵守主管機關之指示外,對於有關重要問題應就近與駐外館處洽商再做決定。 二、參加國際會議人員行前除應詳閱「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外,並應事先瞭解有無中共人員參加同一會議;倘查悉中共人員亦將參加時,應向主管機關索閱「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遇有中共人員同時參加時應注意事項」,俾作參考因應。上述注意事項由外交部另訂之。 三、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於返國後壹個月內編具參加情形報告書並填具「參加國際會議概況簡表」(如附表二)連同有關之重要會議文件及資料送外交部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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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1條參加國際會議之宗旨:一、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關係,增進世界各國與我國之相互瞭解與友誼。二、維…第2條派員參加國際會議之辦理原則:一、凡有利於我國之國際會議,原則上宜積極參加。二、各機關、團體於…第3條遴選參加國際會議人員之原則:一、對我具有重大政治意義或可能影響我國權利、會籍地位及名稱等有關…第5條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時,凡未依照本章之規定事先副知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者,主管機關不得…第6條各機關審核個人應邀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案件時,應比照本章有關各條之規定辦理。第7條參加之國際會議倘係在大陸地區舉行或係中共在第三地區主(協)辦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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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