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 第3條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3條

遴選參加國際會議人員之原則: 一、對我具有重大政治意義或可能影響我國權利、會籍地位及名稱等有關問題之國際會議,應視實際需要指派外交人員參加或從旁協助我國代表團。 二、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觀念,立場堅定。 (二)熟悉會議有關業務並具備專業知識與國際禮儀素養。 (三)熟悉會議所用之工作語文並具發言、辯論、交涉能力。 三、參加國際會議代表團人數宜求精簡,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視會議性質及實際需要決定參加之人數及人選。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