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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5條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時,凡未依照本章之規定事先副知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者,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報院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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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