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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10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明定一職稱由其他職稱人員兼任時,該職稱定有官等者,其兼任人員本職之官等不得低於所兼任職稱之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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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