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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11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修正後,如有需予留用人員,應於編制表中明定其留用職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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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