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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6條

各機關編制表內跨列官等之職稱,其各官等員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列委(薦)任至薦(簡)任者,以薦(簡)任員額計之。 二、列委任,於其編制員額數二分之一範圍內,得列薦任者,及列薦任,按其機關層級,於其編制員額數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範圍內,得列簡任者,各依其列委(薦)任及得列薦(簡)任員額數,分別以委(薦)任、薦(簡)任員額計之。 三、列委(薦)任或薦(簡)任者,依其編制員額數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分別以委(薦)任、薦(簡)任員額計之。 四、前款職稱之編制員額僅一人或依前款規定之比例計算後,尚有尾數,得以薦任員額計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準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各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法規)應規定另以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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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