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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第13條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13條
機關配合政府政策進行組織精簡、人員移撥,修正組織法規,或因組織結構、業務性質特殊,無法依本準則規定選置職稱、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者,得敘明理由,報請考試院同意。 前項原因消滅後,機關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依本準則規定修正之;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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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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