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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3條

各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法規)應規定另以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編制表格式如附表一。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訂定共用編制表之機關,以共用編制表所置職稱之員額加總計算,適用本準則相關員額配置規定。共用編制表格式如附表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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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