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第3條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3條
各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法規)應規定另以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編制表格式如附表一。 依本法
第六條
第三項但書規定訂定共用編制表之機關,以共用編制表所置職稱之員額加總計算,適用本準則相關員額配置規定。共用編制表格式如附表一之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