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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第10條

行政院主計處為審議整體性資訊系統及各機關設置或應用電腦重大案件, 得依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電腦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 至十一人,由行政院所屬有關部會之副首長及學者專家擔任,並以行政院 主計長為主任委員,副主計長為副主住委員,有關秘書事務由電子中心兼 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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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電腦系統含中央處理機、記憶體、輸入、輸出等設備及相關系統軟體,但嵌入其他機器設備而…第3條各機關設置電腦系統,包含新裝、換裝、加裝或變更電腦主機,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備具計畫書連…第4條本辦法關於電腦之分級,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以下簡稱電子中心)發布之資料為準。第5條第三條所稱計畫書之內容如左:一計畫目標。、二現行業務狀況及設置電腦系統原因。、三、納入電腦系…第6條應用軟體之採購、外包或委託資料處理,其支付總費用在行政院主計處規定金額以上者,須備具計畫書,…第7條機關辦理電腦硬、軟體之採購、租賃及外包事宜,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第8條各機關採購或租賃電腦系統,於完成手續後,應將機型及價格等資料函知行政院主計處。第9條為配合政府年度預算之編製,中央各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或應用電腦應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第11條各機關設置之小型(含)以上電腦系統,應在啟用後一個月以內函知電子中心。第12條電子中心得應各機關之要求,對其電腦作業提供輔導及協助並協調有關電腦系統之相互支援。第13條各機關應用電腦之作業績效,由行政院主計處辦理書面查核,每年一次,並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抽查,以…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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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