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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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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第6條
應用軟體之採購、外包或委託資料處理,其支付總費用在行政院主計處規 定金額以上者,須備具計畫書,其內容包括計畫目標、原因、作業項目、 工作進度及所需費用分析等,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其 未達規定金額者,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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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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