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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第3條

各機關設置電腦系統,包含新裝、換裝、加裝或變更電腦主機,有左列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備具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  一 所設置之電腦系統係屬中型主機 (含) 以上者。、     二、所設置之電腦系統係屬小型主機 (含) 以下而其總費用在行政院主計 處規定之金額以上者。              申請設置電腦系統,非屬前項範圍者,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權責核辦,但小 型主機仍應函知行政院主計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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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