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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第9條

為配合政府年度預算之編製,中央各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或 應用電腦應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案件,應在年度概算規定送達日期十五 日前送達。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分別依各該政府所適 用之總預算編製辦法之規定時限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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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