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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第13條

各機關應用電腦之作業績效,由行政院主計處辦理書面查核,每年一次, 並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抽查,以評鑑其作業之優、缺點。查核意見應提供 受查單位參考改進,並送請其監督機關作為年度考核考成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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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