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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第10條

圖書館應設左列會議: 一、館務會議:由館長、各組組長、會計員、人事管理員組織之,開會時 以館長為主席,討論業務改進事項,每月開會一次。 二、輔導研究或推廣會議:由館長、各組組長及各該地方有關之教育行政 機關代表組織之,開會時以館長為主席,討論圖書館之有關輔導或推 廣事項,每半年開會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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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