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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 第2條
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第2條
各省、市 (直轄市) 至少應設省、市立圖書館一所,各縣、市應設縣、市 立圖書館,各鄉、鎮、市應於鄉、鎮市社會教育館內設置圖書室,其人口 眾多經費充裕之鄉、鎮、市得單獨設置鄉、鎮、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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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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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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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圖書館辦事細則由館訂之,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19條
圖書館應備齊各種財產目錄及閱覽紀錄,以備查核。
第20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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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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