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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第8條

圖書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圖書館館長須大學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館研究工作七 年以上著有成績,在學術上確有貢獻,對圖書教育素有研究者。 二、省、市立圖書館研究員、副研究員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 作或圖書館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縣、市立圖書館館長須大學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館工作五年以 上著有成績者。 四、縣、市立圖書館編緝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館工 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鄉、鎮市立圖書館館長須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館工作 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六、省、市立圖書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圖書 館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七、省、市立圖書館幹事,縣、市、鄉、鎮、市立圖書館組長、幹事均須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教育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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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