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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第11條

圖書館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由各組組長及全體幹事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委員 (會計、庶務不得為委員) 組織之,由委員輪流擔任主席,對於收支帳目 為對內之查核,每月開會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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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