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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第7條

省市、縣市立圖書館各設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 業務,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業務,受各該館長之指揮, 並分別受各該上級會計、人事機關之監督指揮。 鄉、鎮、市立圖書館會計、人事業務得由總務組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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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