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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第5條

圖書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 館長委任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分別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之;並 呈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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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