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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 第19條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第19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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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各省、市(直轄市)至少應設置省市立藝術館一所,設二所以上者,其名稱上冠以所在地地名。各縣、市…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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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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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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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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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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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藝術館應於每年度開始前,編具下年度事業計畫及經費預算書,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
第14條
藝術館應於每年度終了後,編具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計算書,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
第15條
藝術館經常費分配之標準如下:薪工費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事業及設備費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辦公費…
第16條
藝術館設備標準另定之。
第17條
藝術館之有關規程及辦事細則,由館訂定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18條
藝術館應備齊各種財產目錄及事業紀錄表冊,以備查核。
← 第18條
看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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