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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第2條

各省、市 (直轄市) 至少應設置省市立藝術館一所,設二所以上者,其名 稱上冠以所在地地名。各縣、市得設置縣、市立藝術館一所。各鄉 鎮、 市如經費充裕亦得設置鄉、鎮、市立藝術館。鄉、鎮、市立藝術館規程由 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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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