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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第3條

藝術館之設置變更及停辦,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政府函請教育部核准 備案。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報請教育廳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 鄉、鎮、市立立者,應由鄉、鎮、市公所呈報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 轉報教育廳備案。 申請設置時應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編制員額。 四、經費。 五、建築 (圖樣及說明) 。 六、藝術品及有關藝術教育之設備 (詳報現有種類及件數) 。 七、章則。 八、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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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