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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第6條

藝術館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各若干人,其員額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視各館業務之繁簡規定之,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 格之人員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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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