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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第9條

藝術館應舉行左列會議: 一、館務會議:由館長及各組長、社、團、隊長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 討論全館業務改進與興革事項,每月開會一次。 二、輔導或設計研究會議:由館長各組組長、社、團、隊長及各該地區有 關之教育行政機關及藝術團體代表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討論藝術 館辦理輔導或設計研究事項,每半年開會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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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